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为“法定”);
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提示1: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例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提示2: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比如,当事人约定“如果黄河之水倒流,委托合同就生效”的,委托合同自始确定无效。
提示3: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比如,当事人约定“如果地球停止自转,房屋买卖合同就解除”的,实为未附解除条件。除非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房屋买卖合同不失效。
(2)条件的分类
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延缓条件亦称“停止条件”, 《民法典》则称之为“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
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提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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