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提示1:
企业应当区分交易价格的变动是属于合同变更还是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 |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不是固定的,如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 |
合同变更 | 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岀的变更,即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金额是固定的,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双方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进行变更 |
提示2:
收入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类别的合同。收入准则规范的是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并据此向客户收取对价的非金融合同;而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合同是金融工具合同。
据此,如果对合同条款的变更仅涉及付款金额、时间等结算条款,不涉及商品的品种、数量、交货时间等非金融事项的约定变更,则应根据相关变更的生效时间是发生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还是之后,判断是适用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的规定,还是债务重组准则。一般而言,如果原合同履约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双方对付款金额、时间等结算条款的变化为债务重组,如果原合同履约义务未履行完毕,则应考虑作为合同变更,同时注意和可变对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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