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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人有钱有文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全体股东依法认缴出资;

(3)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股东人数(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1≤ ≤50)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出资(钱)

(1)限期认缴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公司章程(文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2)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6.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3)出资证明书编号;(4)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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