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般情况—凭票抵扣
提示: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扣税凭证(5类)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从事者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1)支付道路通行费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销售方开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新增)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另外,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也可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提示:
上述两个公式的计算原理具有相通性,都可以在计算中运用。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不可抵扣进项税改变为可抵扣进项税的资产,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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