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类型
1.特征(2024年调整)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其中“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特征(合伙协议不得约定不论企业盈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获得固定资金或者浮动金额的投资回报,但是,可以约定不同合伙人享有不同类型或等级的权利,承担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风险);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债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如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高度灵活,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
(5)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只是《合伙企业法》对其合伙人的责任承担规则等作出了特殊规定,因而特别列置。
(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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