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考点4:银行本票(★)
概念 |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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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当事人 |
出票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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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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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转账银行本票 |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
现金银行本票 |
(1)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 (2)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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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
申请 与受理 |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
必须记载的事项 |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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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
期限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提示1】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3】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退款 |
主要 原因 |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
退款 途径 |
(1)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2)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
刘老师
2020-12-08 17:09:26 1128人浏览
拒绝证明是证明持票人已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了的证明,《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丁找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期限时6个月,这个前手是乙和丙,乙和丙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为3个月,A是出票行,不是说出票2年内追索的话,A就会付款给丁,追索权是有期限的,这个出票之日起2年内行使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包括民事上提起诉讼的权利,追索权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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