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A,C
答案分析:选项AB: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此类)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属于此类)和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属于此类)。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4000+100)×5‰=20.5(万元),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5万元。选项C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发生额5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5%=(4000+100)×15%=615(万元),则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500万元。
1.本题适用直接法计算。注意区分“间接法”和“直接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提示】间接法计算,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以如果题中给出会计利润,那么一般使用间接法计算;直接法计算,此时就不看会计利润了,不涉及纳税调整的问题,直接就是按照税法上的规定,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直接计算。
本题没有给出会计利润,而是在题中给出各项计算要素(比如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2000万元),直接按照直接法公式计算即可,此时一般不需要考虑税前不准许扣除的项目(比如支付司法机关罚金2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直接法计算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所以对于“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这些在税法上限额扣除的,直接按照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可。
3.捐赠收入,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在税法上属于“收入总额”,但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所以其是应税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中不包括捐赠收入。
常老师
2020-12-10 15:19:31 2137人浏览
注意接受捐赠收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含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哦,您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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