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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调减1500而非3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4-05-18 17:25:50

问题来源:

(4)有关金龙公司发生的新工艺开发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可以扣除1500万元
B、可以加计扣除1500万元
C、纳税调增1500万元
D、纳税调减1500万元

正确答案:B,D

答案分析:金龙公司不属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因此:(1)金龙公司的新工艺开发费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1500万元,即总计可以扣除1500×(1+100%)=3000(万元);(2)由于“加计扣除”是允许再多扣除1500万元的意思,应为纳税“调减”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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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师

2024-05-18 19:28:13 183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题目提及纳税调增调减,说明是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

处理某些收入和费用时,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就会产生差异。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我们需要针对税会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或调减。

 

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新工艺开发费本身1500万元是已经作为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的。

现在税法上有加计扣除政策,金龙公司可以额外再扣除1500万元,使得总扣除金额达到3000万元。

会计和税法角度产生差异,税法上要额外加计扣除1500万元。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调减1500万元,而不是整个3000万元都调减。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祝您轻松过关!每天努力,就会看到不一样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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