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为何不包括经营权转移?
问题来源: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共有(2022年新增)
下列情形,属于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①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2022年新增)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抵债)、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2)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022年新增)
3.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辨析一下
(三)税收优惠
1.免征契税的相关项目及具体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的具体要求(2022年新增):
①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②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③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④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⑤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⑥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⑦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3)对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2022年新增):
①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②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③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国务院酌定减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级地方酌定减免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2)上述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改制重组相关减免规定(2022年新增)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情形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交不交契税(综述)
一看权利性质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
|
二看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 |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 |
|
以土地、房屋出租 |
× |
|
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
√ |
|
以土地、房屋抵债(偿还债务) |
√ |
|
以土地、房屋抵押 |
× |
|
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 |
续表
二看行为 |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 |
× |
共有份额变化 |
√ |
|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
√ |
|
三看主体 |
承受方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
|
四看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
汪老师
2022-02-17 11:53:22 1859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只是经营权发生转移,其权属未发生改变,因此是不包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里面的~
您再理解下~~~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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