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没有经营业务,只有对外投资)的自然人股东,按抵于原始投资额转让股权,税务局是否要按合伙企业净资产份额对该自然人股东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税务局是按合伙企业净资产份额核定,还是按合伙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核定?
问题来源:
三.个人股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偏低行为
1.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如何计算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2.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如何理解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哪些偏低情况税局会认可?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如果不认可,会采取什么方法核定企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净资产核定法就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实务中般按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上月末净资产额判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王老师
2024-01-16 15:39:00 616人浏览
当股权转让的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比如非亲属之间0元转股,申报的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价格核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3种:
1.净资产核定法;
2.类比法;
3.其他合理的方法。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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