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暂估折旧在取得发票后如何调整?是调整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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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 |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 林木类为10年;畜类为3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
会计规定的折旧方法 | 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会计规定的暂估折旧 | 税法规定的暂估折旧 |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
郝笑笑
2024-01-18 11:12:40 678人浏览
取得发票后要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比如说,原来固定资产的账面暂估价为100万,但取得发票显示的是102万,这时就需要把两万的差额补上。原来账上已经提的折旧不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计算以后每月需要计提的折旧金额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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