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十.利用对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进行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铭山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 与瀛海公司签订钢构建筑工程。合同注明钢结构销售7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30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按混合销售政策,当期铭山公司应交纳增值税为:(7000+3000)×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按照11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二是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假设不考虑其他,按混合销售政策当期铭山公司交纳增值税为:
(7000+3000)×13%=1300万元
按11号文件计算:
7000×13%+3000×9%=910+270=1180万元
提示:操作要点,合同价格条款,将货物与安装服务的价款分别在合同中约定。
胡老师
2024-06-06 18:00:22 381人浏览
同学您好,题目条件给定的假设。实际工作中,是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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