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中为何要加减预计退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2000+120*10%-96*10%+6)*25%=502.1(万元),老师这里为什么要加减120*10%-96*10%, 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吗?另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C,D
答案分析:选项A,因销售B产品应确认的营业收入=120×(1-10%)=108(万元);选项B,应收退货成本的期末余额=96×10%=9.6(万元);选项C,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120×10%×25%(预计负债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25%(坏账准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选项D,“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2000+120×10%-96×10%+6)×25%=502.1(万元);选项E,2023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502.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9.6×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当期发生额4.5)=500(万元),或简便计算:2023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2000×25%=500(万元)。
王老师
2024-10-07 02:52:37 250人浏览
这里的“120×10%”和“96×10%”代表的是因为预计退货而形成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具体来说,“120×10%”是预计的退货金额,是计入预计负债的金额,大山公司在会计上未确认这部分收入为营业收入,但税法上在销售时就要求确认这部分收入,因此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6×10%”是预计退货成本,会计上确认了这部分成本为应收退货成本,但税法上在销售时并不承认这部分成本,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了计税基础,所以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两部分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调整,即加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去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以,在计算“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时,需要加上“120×10%”并减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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