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使用过的小汽车为何能按3%减按2%计税?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27.18+1.70-26.24+12/(1+3%)×2%+10×3%=3.17(万元)。
徐老师
2024-10-29 17:06:14 177人浏览
这里转让的是使用了16年的货车,货车属于有形动产哈,本身也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既包含有形动产也包含不动产的。
这里是有一个时间的规定的,需要我们自己记忆一下哈~
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也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所以当初是不得抵扣进项的,那就说明是符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此时是可以按3%减按2%计税的,并且题目明确告知了,未放弃减税,那就说明选择了减按2%的优惠政策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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