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税务师 > 税法一 > 答疑详情

转让使用过的小汽车为何能按3%减按2%计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4-10-29 13:29:42

问题来源:

4.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万元。
A、3.24
B、5.35
C、3.47
D、3.17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27.18+1.70-26.24+12/(1+3%)×2%+10×3%=3.17(万元)。

查看完整问题

徐老师

2024-10-29 17:06:14 121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这里转让的是使用了16年的货车,货车属于有形动产哈,本身也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既包含有形动产也包含不动产的。

这里是有一个时间的规定的,需要我们自己记忆一下哈~

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也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所以当初是不得抵扣进项的,那就说明是符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此时是可以按3%减按2%计税的,并且题目明确告知了,未放弃减税,那就说明选择了减按2%的优惠政策了哈~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有帮助(4) 答案有问题?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