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的扣除配比问题
在计算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时,税金这一项,在计算增值税时,题目说了出租住房并没有进项,那可以抵扣的进项350万不应该全部都是销售房地产时的进项吗?不直接减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80%呢?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准予扣除的税金=(539.01-350×80%)×(5%+3%+2%)=25.90(万元)
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没有扣除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现实中各省的处理有所不同,因此考试时要注意看题目给的条件和要求,本题第2问明确要求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因此要考虑计算扣除。
计算企业整体应纳的增值税时,350万元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计算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的基数时,进项税需要配比按照销售比例(80%)确定扣除,以此为基础计算出城建税和附加的基数,可以保证计算出的城建税和附加的扣除与销售额的配比性。
加计扣除=2953.6×20%=59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合计=2953.6+265.82+25.90+590.72=3836.04(万元)
增值额=7648-539.01-3836.04=3272.95(万元)
增值率=3272.95÷3836.04×100%=85.3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土地增值税额=3272.95×40%-3836.04×5%=1117.38(万元)。
王老师
2023-11-16 19:28:31 553人浏览
您的理解有偏差哦~
该企业建造过程中全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为350万元,出租房产过程中未直接发生增值税进项税。
350万元是建造全部100%面积发生的进项税额,350万元是已经发生在100%建筑面积上的进项税额。
房产是建成之后才出租的,说出租过程中未发生进项税额,是出租过程中没有再发生进项税额。并不是350万元的进项税额中没有用于出租的房产的部分。
计算可以扣除的税金时,只能扣除销售部分的税金,所以,进项税额要用350*8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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