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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如何计算20%的加计扣除?

我不太能理解这个扣除项目12274*20%这个部分,开发费用不是在前面已经计算过了么,为什么这里还要加上12274*20%呢,这部分的意思是什么呢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4-10-28 16:11:25

问题来源:

79.甲公司该住宅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16603.60
B、16328.85
C、18954.06
D、16623.62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1)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2274+898.96+449.86+12274×20%=16077.62(万元);(2)增值额=54000/80%×(80%+5%)-4246.10-16077.62=37051.28(万元);(3)增值率=37051.28/16077.62×100%=230.45%,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4)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7051.28×60%-16077.62×35%=1660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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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2024-10-29 10:26:37 118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给您再详细列示一下不同企业类型具体扣除情况:

企业类型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①营业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能否扣除存在争议)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后:①印花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12项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营改增”之前);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④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仅适用于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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