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汽车游艇进项税抵扣规则变化
按照营改增2016年4月之前,业务三不是都应该是简易计税么?不理解什么时候用营改增时间判断,什么时候总2009判断,什么时候用2013判断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业务(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得抵扣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业务(5)和(6):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8)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准予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800+1500)×9%=387(元)。
汪老师
2024-09-17 14:40:55 24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
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这是因为在那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国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对于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则是2013年8月1日。在此之前购入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此之后购入的,则可以抵扣。
至于“营改增”后,即2016年5月1日之后,针对的是不动产。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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