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向境外或境内提供境外服务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问题来源: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二、境内销售的界定
(一) 境内销售货物 |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二)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找规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规律: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总结
上述情形属于完全境外,不交增值税。
8.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孔老师
2022-09-04 10:51:05 4068人浏览
境内向境外或境内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或使用的无形资产,因为提供的主体是境内的单位,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但国家给予了优惠政策,一般符合规定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但如果是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或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话,因为提供的主体是境外单位,且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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