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给的外购数量为何不能直接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中的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不就是相当于计算的外购农产品数量吗?那为什么题目直接给的外购农产品100吨不能直接用呀?
问题来源:
③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作商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了解)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上述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19年4月,该企业外购农产品100吨,直接对外销售90吨。该批农产品购买单价每吨40万元,损耗率5%,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90/(1-5%)×40×9%/(1+9%)=312.89(万元)。
王老师
2020-10-14 15:03:43 775人浏览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和全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不一定是对应的,有可能购进之后没有销售,所以用销售的数量除以1-损耗率对应的是销售出去的这部分的购进数量,我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针对的是销售出去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所以要用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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