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第七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乳、酒、油)
解释
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规定抵扣。
政策背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两个核心:
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按税率扣税——扣除率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3种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2)成本法;
(3)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
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徐老师
2022-08-26 15:40:01 1610人浏览
这里所说的不是购进了餐饮服务,而是说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是属于生活服务的,生活服务是属于加计抵减范围的,所以可以加计抵减。
您把方向搞反了,如果是购进餐饮服务那取得专票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但是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它在购进设备、材料等的时候取得了进项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这里的意思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哈~
祝您轻松过关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相关答疑
-
2023-11-14
-
2023-11-10
-
2023-11-08
-
2023-10-13
-
20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