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比例?
请问老师:该如何区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0%)和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可以简单理解为前者是现代服务,后者是生活服务吗?
问题来源:
【例题3】某物流辅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装卸服务销售额1 5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20万,2019年4月,取得不含税的装卸服务收入1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6.5万元,其中有0.3万元系职工食堂消耗的电费进项税额。当月装卸设备因事故损毁,无法修复需作提前报废处理,需作进项税额转出0.34万元,期初无留抵进项税额。计算该企业2019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
【答案】
①该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装卸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1500÷(1500+20)×100%=98.68%,超过50%,适用进项税额的加计扣减政策。
②销项税额=100×6%=6(万元)
进项税额=6.5-0.3=6.2(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0.34(万元)
本月抵减前应纳税额=6-(6.2-0.34)=0.14(万元)
③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6.5-0.3)×10%-0=0.62(万元)
④4月份抵减后应纳增值税=0.14-0.14=0
⑤加计抵减额的期末余额0.48万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马老师
2020-07-29 17:49:58 18948人浏览
不可以的。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也就是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指现代服务。老师为您归纳总结一下相关行业不同期间适用的加计抵扣比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行业 | 时间 | 加计抵扣比例 |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 2019.4.1-2021.12.31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
生活服务 | 2019.4.1-2019.9.30 | |
2019.10.1-2021.12.31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 |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相关答疑
-
2023-11-08
-
2023-11-01
-
2022-12-11
-
2022-11-14
-
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