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六、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解释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纳税人(除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外)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解释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进项构成比例=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
“票”不含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意
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须扣减。
刘老师
2022-10-16 16:40:41 1387人浏览
不包含。
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按照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这个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后面的公式进项构成比例=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老师为了便于学员理解记忆这个规定总结的,所以不是完全正确的。故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票虽然属于凭票抵扣,但是不在公式的分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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