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业务(2)对外销售部分应补缴消费税=300×300×10%÷10000=0.90(万元)
尚未出售的部分应补缴消费税=(6×90%+1+0.22)÷(1-10%)×10%×200÷500=0.29(万元)
业务(3)应缴纳消费税=40×10%-(10+20)×10%=1(万元)
该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0.90+0.29+1=2.19(万元)。
常老师
2023-11-05 11:46:58 371人浏览
这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哦。
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因为未出售的部分还没有真正的销售流转,用途还未确定,所以税法规定先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您特殊记忆一下~
有问题欢迎继续交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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