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的损失64.4的问题
乙公司拿到存货(价格是120,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那么对于乙公司而言,120*13%是要就给税务局的,不是他的利得收入,如果200-120*1.13的话。岂不进项税额120*13%是承担了乙公司成本了。因此,还是感觉乙公司的重组损失是200-120,甲公司的重组收益是200-120,而不应该加入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要交给国家的。
问题来源:
乔老师
2024-03-23 15:01:39 317人浏览
您的理解有误。首先,乙公司确实获得了存货,并因此支付了120*13%的增值税,但这部分增值税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并不是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其次,甲公司以120万元(含税价为120*1.13万元)的存货抵偿了200万元的债务,因此乙公司的实际损失是200万元减去获得的存货的含税价值,即200-120*1.13=64.4万元。这就是乙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
对于甲公司而言,其以低于债务价值的存货抵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其销售存货也获得了资产转让收益。所以甲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是200万元减去存货的含税价值,即64.4万元,资产转让收益是存货的市场价值120万元减去账面成本100万元,即20万元。甲公司的总收益是这两部分之和,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以这个总收益为基础计算的。
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在债务重组中,存货的含税价值是抵偿债务的实际价值,所以在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和收益时需要考虑增值税。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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