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老师
2024-09-17 15:44:45 449人浏览
来自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与来自公司的股息分红所得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留存在合伙企业,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在税法上被视为“透明体”,其经营所得直接归属于合伙人。因此,从合伙企业获得的60万元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股息分红所得,通常是指从公司(如新三板公司)获得的股息或红利,这部分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计税的。所以,虽然这两部分收入在财务报表上都可能放在“投资收益”科目里,但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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