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老师,上边这句话怎么理解,能讲解一下吗?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B,C,E
答案分析:
汪老师
2024-09-13 15:26:13 233人浏览
【举例1】假定A企业2015年-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10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200万元。2015年度该企业发生的处置资产的损失300万元因种种原因未能税前扣除。2020年3月,进行2019年汇算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015年损失的300万,调到2015年扣除,那么2015年实际应该是亏损200万,可以用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所得弥补(亏损弥补期限是5年),也就是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都不应该纳税。
那么2015年就多交了100×25%=25(万元)、2016年多交了50×25%=12.5(万元)、2017年多交了60×25%=15(万元)、2018年多交70×25%=17.5(万元)。共计25+12.5+15+17.5=70(万元)。
这些多交的税款都可以在2019年的应纳税额(200-20)×25%=45(万元)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抵减(或申请退税)。也就是说2019年抵减完后,还有70-45=25(万元)的税款是多缴纳的,可以在2020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举例2】2019年发现2017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经过追补确认后,2017年企业出现亏损40万元。那么先用2018年的所得弥补2017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7年多缴纳的40万元和2018年多缴纳的10万元(40×25%)企业所得税税款,在2019年应纳税款(100×25%=25万元)中抵扣,抵扣之后还剩40+10-25=25(万元)没有抵扣完,所以抵扣不完的25万元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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