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为何不计入招待费基数?
问题来源:
刘老师
2024-09-14 11:59:39 417人浏览
您好,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收益”,这并不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基数应当是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这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而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并不包含在内。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并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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