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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为何不计入招待费基数?

扣除原则和范围 2024-09-14 09:42:50

问题来源:

16.某酒类生产企业2023年取得全年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6700万元,出租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330万元,接受一辆小汽车捐赠,不含税市价20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  )万元。
A.85.15
B.100
C.60
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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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2024-09-14 11:59:39 417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您好,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收益”,这并不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基数应当是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这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而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并不包含在内。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并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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