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个税股权转让、股息、和CDR可以对比总结吗?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A,C,E
答案分析:选项B: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3—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选项D: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丁老师
2024-10-23 14:20:45 161人浏览
此处需要您区分对待记忆一下哈~
为您提供一个总结,您对比记忆:
与“股”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随着增值税的缴纳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基本规定
环节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购进 | √ | × | × | √ |
持有 | × | √ | √ | × |
转让 | √ | √ | √ | √ |
2.具体规定
(1)购进环节(针对买方)
环节 | 增值税 | 企业 所得税 | 个人 所得税 | 印花税 |
购进 | (1)购进上市公司的股票,会产生进项税额=对方转让股票的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 (2)购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涉及增值税(对方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 | × | (1)购进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涉及印花税(对转让方按照1‰单边征收) (2)购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会产生印花税(买卖双方按照0.5‰交税) |
(2)持有环节—股息红利所得
①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投资方身份和被投资方是否上市来判定。
被投资方 投资方 | 未上市居民企业 | 上市居民企业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 | 上市居民企业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 |
居民企业 | 免 | 征 | 免 |
有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 | 免 | 征 | 免 |
未设机构、场所,以及虽设机构、场所但没有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 | 征 |
③个人所得税:根据持股期限和被投资方是否上市来判定。
持股类型 | 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 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持股期限≤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持股期限>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④印花税:不涉及。
(3)转让环节
转让项目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
上市股票 | 正常流通 | 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交税 【提示】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 (1)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免税 (2)转让境外的交税 | 对转让方按照1‰单边征收 |
限售股 |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限售股&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提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和合理税费 应纳企税=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 —— | |||
非上市股权 | 不征 |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 买卖双方按照0.5‰交税 |
个人所得税中: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中: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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