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扣除标准 | 适用范围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限额扣除 (30%) |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限额扣除 (15%) | 上述以外的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全额扣除 |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
分摊归集 | (1)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李老师
2025-03-31 17:07:09 393人浏览
给您举个数字的例子:
A年收入100万元(广宣费限额15万),实际支出20万。B年收入200万元(广宣费限额30万),实际支出10万。
站在A的报表中,扣除限额就只有15万,实际支出超过限额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5万元,然后A将可以扣除的15万中的8万分摊给B去扣除,此处再纳税调增8万元。
站在B的报表中,实际支出没有超限额,不需要纳税调整,同时因为A分摊过来8万元,所以纳税调减8万元,但是这8万元并不占据B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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