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购入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1200千克,每千克购入成本为10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请回答,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确认为资产损失。
应转出进项税额=1200×10×13%=156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3560
贷:原材料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60
经企业内部审核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1356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3560
郑老师
2023-04-13 09:43:581428人浏览
企业发生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有以下:
1、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其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允许计算扣除;
2、提供贷款担保造成非正常损失,无法追回金额比照应收款损失处理;
3、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5、非正常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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