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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简答题】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将以前月份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建造厂房,该批材料成本为3000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元,该企业已在购入当月申报抵扣。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390(数字错误)
贷:库存商品 3000(正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错误)
【答案】账务调整如下:
借:在建工程 39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红字)
冯老师
2019-08-27 14:38:53 5387人浏览
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建造厂房,属于用于生产经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厂房不属于集体福利,如果是用于建造食堂那么属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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