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小问业务5;通过契税计税金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此题时间改为2018年购入,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1+5%)-80]×5%、对吗?
问题来源:
(1)当月取得住宿服务收入210万元,餐饮服务收入135万元(其中外卖服务收入为25万元)。
(2)将2016年1月购入的本地一栋写字楼经营租赁给一家咨询公司,约定每年收租金100万元,每半年结算一次,当月已收到50万元。科万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授权境内某餐饮企业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
(4)将2020年8月购入的一处异地房产经营租赁给甲公司,约定年租金为500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于5月收取,当月科万公司收取租金500万元。
(5)将一栋于2016年3月购入的房产抵偿某公司债务,该房产购入发票因保管不善丢失,但科万公司保留完整的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为80万元(契税税率为4%),此次抵债金额为5000万元。科万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科万公司当月采购相关物资,均用于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1.5万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收入均含税。科万公司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
要求:
刘老师
2023-10-04 21:37:35 811人浏览
不对。2018年为营改增之后,此时购进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外转让时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税;因为不适用差额计税,所以不可以适用上述公式。
一定要注意只有适用差额计税才能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公式中2016年5月后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哦~: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契税缴纳时间 | 税额计算 |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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