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房开企业简易计税预缴实际缴纳条件公式
问题来源:
2023年5月,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943000元,财务人员将本月的账务处理完毕后,统计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43000元、进项税额302815元。本月甲公司另发生下列四笔业务,财务人员无法确定其处理是否正确,因此没有计入上述的统计数据中,待向税务师咨询后再作相关处理。
业务1:5月10日,提供工程勘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15.54万元,收到款项时为对方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55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400
业务2:5月15日,将闲置的建筑设备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为123.17万元,收到款项时为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3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00
业务3:对位于A市的工程项目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提供建筑服务,5月20日收到预收款10.9万元。
业务4:对位于外省B市的一工程项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建筑服务,5月末工程完工,收取含税价款206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03万元,财务人员对该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其他相关资料:
(1)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用途确认并申报抵扣。
(2)A市和B市所在省份的省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最高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②税务师建议:
a.提供工程勘探服务,应按照“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b.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55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400
②税务师建议:
a.出租闲置建筑设备,应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3%。
b.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23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1700
②理由:根据规定,2016年5月1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以清包工方式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包工包料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③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缴增值税。
④预缴增值税税额=10.9÷(1+9%)×2%×10000=2000(元)。
⑤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②税务师建议:
a.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206-103)÷(1+3%)×3%×10000=30000(元)。
b.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c.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③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有:
a.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b.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c.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甲公司2023年5月进项税额=302815(元);
③甲公司2023年5月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450100-302815=147285(元);
④甲公司2023年5月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206-103)÷(1+3%)×3%×10000=30000(元);
⑤应纳增值税额=147285+30000=177285(元);
⑥本期在A市应补税额=177285-30000=147285(元);
⑦本期在A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7285×7%×(1-50%)=5154.98(元);
⑧本期在A市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47285×3%×(1-50%)=2209.28(元);
⑨本期在A市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47285×2%×(1-50%)=1472.85(元)。
徐老师
2023-11-16 18:42:41 843人浏览
这部分内容给您系统全面的做个归纳,您可以对比记忆哈~
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税规则一览表
纳税人行为及性质 | 项目情况(“营改增”为界) | 计税 方法 |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 申报纳税 | |||
行为 | 性质 | 税额预缴及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税额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
建筑服务 (不考虑优惠) | 一般 纳税人 | 老项目 | 简 易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一 般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新项目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 | 新项目或老项目 | 简 易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
不动产经 营租赁 | 一般 纳税人 | 前取得 | 简 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销售额÷(1+5%)×5% | |||||||
一 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后取得 | |||||||
前或后取得(住房租赁企业) | 简 易 | 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 | ||||
小规模 纳税人 | 前或后取得 | 个体户、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 | ||||
— | — | 自然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
自然人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
除上述情形以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税规则一览表
纳税人分类及性质 | 项目情况(“营改增”为界) | 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申报纳税 | |||
分类 | 性质 | 税额预缴及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税额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
房开企业 | 一般 纳税人 | 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主管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主管税务机关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土地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新项目 | |||||||
小规模纳税人 | 新或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非房开企业 | 一般 纳税人 | 前取得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一般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前自建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一般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后取得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后自建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 | |||||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除外) | 前或后取得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预缴 | ||
前或后自建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其他个人(购买的住房) | — | — | —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 |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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