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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没有进项?

对方收取违约金,不给我们开票吗?我们没有进项税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2023-11-16 20:21:53

问题来源: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食品加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未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甲公司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代理服务,2023年6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栏合计数为:销项税额86820元;进项税额307890元;进项税额转出130000元。
资料1:税务师提供服务时重点审核了6月份的下列业务:
(1)清理5个月前出租出借包装物,将乙公司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2260元予以没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2260
 贷:营业外收入           2260
(2)将其外购的食品捐赠给灾区,食品的成本价为80000元,市场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3)将一栋自有房产(2018年1月1日购入)出租给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23年6月1日,含税租金130800元于2023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30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预收账款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900
(4)与丁企业协商,原订购的货物不再购进,预付的11300元货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丁企业,收到丁企业开具的收款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
 贷:预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5)购进原材料2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上注明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公斤,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
 贷:银行存款            67800
(6)2022年10月购进一辆汽车用于运输销售的商品(购进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划转。本月将该车辆专用于运输食堂所需要的物资,假设车辆采取直线法、按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10%,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资料2:审核2019年4月—2023年6月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抵扣凭证:
(1)甲公司已经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2019年4月—2023年6月抵扣进项税额汇总如下表(已包括上述业务,单位为“万元”)。

抵扣凭证类别

已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0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0

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80

4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60

5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

6

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3

7

铁路车票

0.9

8

公路、水路等客票

0.8

合计

200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业务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1)请逐项指出资料1甲公司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进一步说明应如何处理?
①业务(1):
a.处理不正确;
b.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按不含税金额2000元[2260÷(1+13%)],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按260元(2000×13%),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业务(2):
a.处理不正确;
b.将外购食品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按13000元(100000×13%)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业务(3):
a.处理不正确;
b.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10800元[130800÷(1+9%)×9%],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确认“待转销项税额”。
④业务(4):
a.处理不正确;
b.该笔违约金是甲公司支付的,并不是收取的,因此该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该确认销项税额。
⑤业务(5):处理正确。
⑥业务(6):
a.处理不正确;
b.固定资产净值率
=[1000000-1000000×(1-10%)÷48×8]÷1000000×100%=85%,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30000×85%=110500(元)。
(2)分别计算确认甲公司2023年6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应纳增值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
①销项税额=86820+260+13000+9900-1300=108680(元);
②进项税额=307890(元);
③进项税额转出=110500(元);
④由于108680<197390(307890-110500),因此期末留抵税额=197390-108680=88710(元)。
(3)列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并作出相关会计分录。
①由于甲公司已经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因此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8710(元);
②进项构成比例=(1020+30+880+60+7)÷2000×100%=99.85%;
③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88710×99.85%×100%=88576.94(元);
④a.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8576.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576.94
b.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576.9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8576.94
(4)填写甲公司2023年6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摘要)相关栏目中的金额。


查看完整问题

于老师

2023-11-17 10:55:55 1012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不开,这个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有伴随着货款收取的才叫作价外费用,本题订购的货物不再订购,也就是说,并没有货物销售的实现,只是单独收取了违约金,这属于营业外收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应税行为,主要看违约金是否依附着应税行为而附加收取,对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祝您轻松过关!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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