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对增值税有何影响?
在编制分录的时候,这里是做了进项转出,我理解的是这里不是视同销售,是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所以进项转出,但是计算销项的时候,怎么又算了销项,不是不属于视同销售吗?
问题来源:
(四)
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首饰100克,旧首饰作价每克300元,新首饰市场零售价每克380元,实际收到价款8000元,新首饰不含税成本为每克300元。
(2)将上月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金项链奖励给本单位优秀管理人员,外购不含税价格是20000元,市场同类金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5000元。
(3)将自产的银项链奖励本单位优秀销售人员,生产成本为15000元,市场同类银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3000元。
(4)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1530元。
已知:金银首饰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5%。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珠宝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8000/(1+13%)×13%+23000×13%-1530+20000×13%=4980.35(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1+13%)×5%+25000×5%+23000×5%=2753.98(元)。
(2)编制上述业务及期末结转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会计分录
资料(1)
借:原材料 30000(300×100)
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079.65(38000-920.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
(8000÷1.13×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353.9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53.98(8000÷1.13×5%)
资料(2)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85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50(25000×5%)
借:管理费用 238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850
资料(3)
借:应付职工薪酬 25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90(23000×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借:销售费用 2599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990
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1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50(23000×5%)
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980.3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980.35
马老师
2019-10-02 18:06:26 5071人浏览
这里在增值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也没有计算销项税额,是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只是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加上这部分金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打开括号相当于加上这部分金额,所以是应缴纳的增值税=8000/(1+13%)×13%+23000×13%-1530+20000×13%=4980.35(元)。
您再理解一下哦,如仍有疑问,欢迎您继续提问,祝您考试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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