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影视城经营用房向商业广场开发公司租赁,租赁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年度租金于次年6月1日支付。2018年6~8月为筹备期,2018年8月18日~8月31日进行试营业,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2018年度“利润表”有关项目如下:
2018年度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营业收入 |
800 |
减:营业成本 |
400 |
税金及附加 |
26.4 |
销售费用 |
40 |
管理费用 |
300 |
财务费用 |
50 |
二、营业利润 |
-16.4 |
加:营业外收入 |
|
减:营业外支出 |
|
三、利润总额 |
-16.4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 |
-16.4 |
(1)“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经查询公司章程,影视城注册资金计划分二次投入,分别于2018年6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8年12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18年6月1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
(2)审核“营业成本”发现:
①6~8月对影视经营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共发生支出36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9月开始摊销计入“营业成本”,2018年度摊销金额为40万元。
②因经营用房的租赁费尚未支付,12月按租赁协议预提6~12月租赁费80万元(不含增值税),计入“营业成本”。2019年6月1日商业广场开发公司收取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租赁费,并开具合规发票。
③8~12月支付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合计2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其中50万元于2019年2月取得发票;20万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
(3)审核“销售费用”发现:
10月为吸引顾客,邀请两名影视明星与观众见面互动,发生费用合计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中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分别为18万元和14万元,未扣缴税款。
(4)审核“管理费用”发现,其中:
①6~8月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用合计120万元,其中包括6~7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6月委托某广告策划公司进行推广活动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②9~12月“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
③全年发生职工工资总额6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审核“财务费用”发现:
12月1日以年利率6%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当年支付的贷款利息3.5万元;日常结算费用46.5万元。
假定其他事宜与纳税无关,筹办期间的筹办费在当年一次性扣除。
要求:
②影视城12月按租赁协议预提的6~12月的租赁费80万元,在2019年6月1日取得了发票,已超过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日(2019年5月31日),不得作为2018年费用扣除,应纳税调增80万元。
③影视城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2019年2月取得发票的5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④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0×(1-60%)=12(万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⑥9~12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6×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5‰=4(万元)。3.6万元<4万元,所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应纳税调增=6-3.6=2.4(万元)。
⑦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60×14%=8.4(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8.4万元,应纳税调增=12-8.4=3.6(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8%=4.8(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2%=1.2(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⑧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500万元(700-200)对应的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700-200)×6%×1/12=2.5(万元),应纳税调增=3.5-2.5=1(万元)。
日常结算费用46.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7.34×25%=29.34(万元)。
邹老师
2019-10-05 15:46:05 2316人浏览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本题6月开始改造,改造完成是8月,合同一共是5*12个月,已经过去了3个月,因此是57个月。
这里360/57是一个月的,乘以4是本年剩余的4个月要计提折旧的,因此再乘以4。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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