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股权转让时为何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
为什么在计算股权转让的时候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该分配的金额,在撤回投资的时候又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该分配的金额?
问题来源: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涉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小臧老师
2020-08-22 14:26:27 10206人浏览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不同于撤资,它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并没有减少,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不确认为股息收入,也不涉及免税的规定,所以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计算的部分。应该在以后实际分配的时候再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而撤回或减少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减资比例分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这个环节就相当于实际分配了股息,需要计算股息所得。所以一个可以扣除一个不得扣除,您理解下~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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