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无住所外籍人士安娜2019年9月15日来华就职于某企业,2019年12月16日离开中国境内。2019年12月安娜取得以下收入:
(1)境内应税工资30000元,境外应税工资25000元;
(2)境内实报实销住房补贴15000元;
(3)境内现金方式取得搬迁费10000元;
(4)境内合理的出差补贴和子女教育费分别为5000元和1500元;
(5)取得境内一次性稿酬20000元;
(6)取得境内一笔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
要求:
1.计算安娜12月在境内居住天数。
15天。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计算安娜12月在境内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25000+10000)×15.5÷31=32500(元)
应纳税额=(32500-5000)×25%-2660=4215(元)
3.计算安娜12月在境内取得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安娜的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70%×10%-210=910(元)。
4.计算安娜12月在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娜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应纳税额=40000×30%-4410=7590(元)。
卢老师
2020-07-11 14:24:16 1610人浏览
安娜是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所以不能扣除子女教育费。
安娜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也不用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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