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现境内乙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宋先生向乙公司转让所持甲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宋先生以所持有甲公司全部股权向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股权。
请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收购业务中宋先生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宋先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境内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按上述两个方案收购股权,宋先生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方案一: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600)×20%=680(万元)。
方案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属于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行为不涉税。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600)×20%=680(万元)。
3.上述两个收购方案中,是否可以免征或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操作。
对于方案一,没有免征或延迟缴纳税款的规定。对于方案二,可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老师
2020-10-25 18:02:08 2543人浏览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属于股权的一种形式),暂不征收个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所得都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卖出价减买入价的余额。
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在深市、沪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证券交易,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不再征税。
相关答疑
-
2023-11-11
-
2020-10-28
-
2020-10-25
-
2020-10-25
-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