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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出售铲车,是不是就是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请问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什么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审核 2020-08-08 21:01:56

问题来源:

甲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地在A市。2020年3月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与B市的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系2015年12月开工建设,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款885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X公司,本月支付X公司分包款12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与C市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系2019年1月开工建设,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款555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丙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将闲置的脚手架对外出租,取得一年租金113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一辆铲车对外出售,取得出售价款25.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辆铲车系甲公司2008年3月购入,购买价款85.53万元。
(5)1月为丁公司建造的某项工程本月发生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退还丁公司工程款130.8万元。甲公司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6)将当月完工工程残料对外出售,取得售价22.6万元,已向收购方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7)与戊公司结算劳务派遣服务费,取得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该批派遣人员均服务于丙公司工程项目。
(8)当月购入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板材和砂石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5.5万元。其中60%用于乙公司工程,40%用于丙公司工程。
(9)2月完工的某工程项目因发包方资金周转困难,以其开发的临街商铺抵顶工程款9374万元。甲公司本月取得该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774万元。当月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缴纳契税344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0)当月进口一批专用设备,支付到岸价1200万元,支付关税120万元,支付进口环节增值税171.6万元。当月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甲公司当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的结果。
(11)当月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其中10%用于乙公司工程项目,90%用于丙公司工程项目。
(12)当月自建办公楼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500万元,增值税均已抵扣。
(13)当月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工程物资,该批工程物资系上月购入,其成本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已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收入价款均含增值税,甲公司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确认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的均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享受减税优惠的未放弃减税优惠。甲公司和X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简述理由。计算甲公司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的金额。

甲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公司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8855-1200)/1.03×3%=222.96(万元)。

2.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简述理由。计算甲公司应在C市预缴增值税的金额。

甲公司不能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甲公司应在C市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5550+200)/1.09×2%=105.50(万元)。

3.分别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5550+200)/(1+9%)×9%+113/(1+13%)×13%-130.8/(1+9%)×9%+22.6/(1+13%)×13%=479.57(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2+515.5×40%+774+11×90%-50×13%=995.6(万元)。

4.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不考虑预缴增值税的扣减)(★★★)

因当月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所以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部分当月无须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8855-1200)/(1+3%)×3%+25.6/(1+3%)×2%=223.46(万元)。

查看完整问题

王老师

2020-08-09 14:37:02 2533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1.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如果销售的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除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和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属于此种情形),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

如果销售的是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上述时间分界线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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