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购进一批PU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26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的球包全部收回并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9.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要求:
销项税额=28×13%+300×13%=42.64(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2.64-24.96=17.68(万元)
马老师
2020-11-04 11:30:50 1161人浏览
因为销售价格0.25万元中已经包含每个球包的加工费了,加工费只在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时,需要用成本组成计税价格,此时才需要包含加工费。您再理解下~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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