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交滞纳金不啊?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除了缴纳税款,需要补缴滞纳金不啊?
问题来源:
经与乙公司交涉,甲企业于2023年7月12日取得乙公司重新开具的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除发生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周老师
2023-11-07 16:18:03 1393人浏览
不需要~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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