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销售节能产品不用减按90%计入收入额吗?
问题来源:
(1)2022年12月,该企业通过当地政府将仓库中一批自产产品捐赠给东北地区一家养老院,产品成本为220万元,捐赠时产品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取得当地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720000
贷:库存商品 2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0
(2)该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国家为了支持该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和中标协议供货价格。本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节能产品销售给客户,并按照节能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22年度,本企业因销售节能产品获得财政资金200万元。
(3)本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2022年8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额为1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0
(4)2022年本企业实际发放工资860万元。本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22年10月,本企业决定以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每名职工。每台笔记本电脑的不含税售价为1.4万元,成本为1万元。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689400
管理费用 474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3164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316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5)2022年9月1日从其他企业取得短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7%(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期限6个月。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
每月利息支出=3000×7%÷12=17.5(万元)
2022年合计利息支出=17.5×4=70(万元)。
借:财务费用 700000
贷:应付利息 700000
(6)2020年投资于位于A市的乙公司,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30%,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该企业2022年12月31日按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金额为30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0
(7)向国内丙公司转让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所有权。该项技术转让共获得收入15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仪器、设备等非技术性收入400万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该项技术)净值280万元,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20万元,纳税调增18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捐赠支出为452万元(400+52),会计上列支的捐赠支出为272万元,纳税调减180万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300×12%=276(万元),当年纳税调增=452-276=176(万元)。
销项税额=200÷(1+13%)×13%=23.01(万元)
该笔财政补贴资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176.99万元(200-23.01)。
无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如果该企业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纳税调减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60×14%=120.4(万元)
纳税调增=316.4-120.4=196(万元)。
当期纳税调增20(70-50)万元。
770-500=270(万元)
应纳税额=270×50%×25%=33.75(万元)。
柴老师
2023-11-18 12:57:01 1771人浏览
不能减按90%计入收入额的。
减按90%计入收入额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策( 2008 年版)》(财税〔2008 〕117 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 年6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5.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因此,销售节能产品并没有减按90%计入收入额优惠政策的。
提示: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适用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政策如下: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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