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因重组上市需要,拟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前引入A、B、C三位自然人投资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A、B、C三位自然人投资者的委托,对此项投资行为进行税收策划。
请分别阐述A、B、C三位自然人投资者以自然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形式投资于甲公司限售股在持有和出售阶段的税收政策。
【答案】
1.以自然人形式投资甲公司限售股
(1)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A、B、C三位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投资甲公司限售股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出售时,以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的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减去限售股的计税基础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经营所得。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办法,A、B、C三位自然人按分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A、B、C三位自然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投资甲公司限售股
(1)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甲公司限售股取得的分红,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当A、B、C三位自然人从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再以分红方式取得收益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委托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限售股出售时,以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的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减去限售股的计税基础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分配给A、B、C三位自然人时,应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老师
2022-11-27 17:27:22 1962人浏览
因为这个限售股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所以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应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这里的规定确实比较特殊,需要我们单独记忆一下。
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作为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并不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先分后税哈~
祝您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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