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位于某市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21日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售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取得价款5800万元(含税),不能提供评估价格。该办公楼系甲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购入并投入使用,入账金额为3000万元(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房屋购置原价为2880万元,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契税为120万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当月其他销售商品业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308.46万元,采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5.1万元,当月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甲公司销售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与转让环节有关的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
甲公司销售办公楼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增值税=(5800-2880)/(1+5%)×5%=139.0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39.05×7%=9.73(万元)。
教育费附加=139.05×3%=4.17(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139.05×2%=2.78(万元)。
印花税=5800×0.05%=2.9(万元)。
土地增值税:
转让收入=5800-139.05=5660.95(万元);
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880×(1+5%×7)+(9.73+4.17+2.78+2.9+120)=4027.58(万元);
增值额=5660.95-4027.58=1633.37(万元);
增值率=1633.37/4027.58×100%=40.55%,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33.37×30%=490.01(万元)。
累计折旧 997.5(3000×95%/20×7)
贷:固定资产 3000
借:银行存款 5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60.9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39.05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6.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73
——应交教育费附加 4.17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78
——应交土地增值税 490.01
借:税金及附加 2.9
贷:银行存款 2.9
借:固定资产清理 3151.76
贷:资产处置损益 3151.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5(3308.46×13%-325.1)
王老师
2022-10-24 20:51:51 997人浏览
印花税实行从价计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应税凭证上的金额是不含税价和税额分列的,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如果只有含税价格,那么以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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