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以分期收款方式向甲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109万元,款项分三次收取,第一笔款项于下月1日付讫。
(2)以直接收款方式向乙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8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4万元。
(3)提供仓储服务,共计取得含税收入1030万元。
(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款项15万元。
(5)取得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30万元。
(6)外购汽油用于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合理损耗5%,因管理不善损失5%。
(7)为提供仓储服务领用上月购入的遮雨布(进项税额已抵扣),成本为3万元。
(8)购进一辆货车用于运输货物及物资收派,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额1.96万元。
(9)承租一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支付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转让八年前购置的一辆大货车,取得含税销售额17.9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且均合规并在当月抵扣;对于能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该企业均选择简易计税)
问题: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3.32-13.92×(1+10%)+1030÷(1+3%)×3%+17.92÷(1+3%)×2%=38.36(万元)。
项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
本月数 |
|||
… |
… |
…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23.32 |
进项税额 |
12 |
14.31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0.39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13.92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13.92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8.01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30.52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0.17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38.36 |
|
… |
… |
… |
|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
39 |
2.69 |
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0 |
1.15 |
|
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1 |
0.77 |
丁老师
2022-11-12 17:35:38 728人浏览
1.96万元是要全部进行抵扣的哦~
即便像您所说的为居民提供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是免税的,但是购进一辆货车用于运输货物及物资收派服务的话,是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属于兼用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进行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因此这里的1.96万元是可以全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
您再理解下~~~祝您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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