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资料1:税务师提供服务时重点审核了6月份的下列业务:
(1)清理5个月前出租出借包装物,将乙公司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2260元予以没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2260
贷:营业外收入 2260
(2)将其外购的食品捐赠给灾区,食品的成本价为80000元,市场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3)将一栋自有房产(2018年1月1日购入)出租给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23年6月1日,含税租金130800元于2023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30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预收账款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900
(4)与丁企业协商,原订购的货物不再购进,预付的11300元货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丁企业,收到丁企业开具的收款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
贷:预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5)购进原材料2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上注明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公斤,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
贷:银行存款 67800
(6)2022年10月购进一辆汽车用于运输销售的商品(购进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划转。本月将该车辆专用于运输食堂所需要的物资,假设车辆采取直线法、按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10%,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资料2:审核2019年4月—2023年6月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抵扣凭证:
(1)甲公司已经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2019年4月—2023年6月抵扣进项税额汇总如下表(已包括上述业务,单位为“万元”)。
抵扣凭证类别 |
已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1020 |
2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30 |
3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880 |
4 |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
60 |
5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7 |
6 |
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1.3 |
7 |
铁路车票 |
0.9 |
8 |
公路、水路等客票 |
0.8 |
合计 |
— |
2000 |
a.处理不正确;
b.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按不含税金额2000元[2260÷(1+13%)],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按260元(2000×13%),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业务(2):
a.处理不正确;
b.将外购食品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按13000元(100000×13%)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业务(3):
a.处理不正确;
b.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10800元[130800÷(1+9%)×9%],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确认“待转销项税额”。
④业务(4):
a.处理不正确;
b.该笔违约金是甲公司支付的,并不是收取的,因此该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该确认销项税额。
⑤业务(5):处理正确。
⑥业务(6):
a.处理不正确;
b.固定资产净值率
=[1000000-1000000×(1-10%)÷48×8]÷1000000×100%=85%,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30000×85%=110500(元)。
②进项税额=307890(元);
③进项税额转出=110500(元);
④由于108680<197390(307890-110500),因此期末留抵税额=197390-108680=88710(元)。
②进项构成比例=(1020+30+880+60+7)÷2000×100%=99.85%;
③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88710×99.85%×100%=88576.94(元);
④a.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8576.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576.94
b.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576.9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8576.94
于老师
2023-11-17 10:55:55 1080人浏览
不开,这个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有伴随着货款收取的才叫作价外费用,本题订购的货物不再订购,也就是说,并没有货物销售的实现,只是单独收取了违约金,这属于营业外收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应税行为,主要看违约金是否依附着应税行为而附加收取,对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祝您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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