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只有稿酬不需要和4000元比大小吗?
问题来源:
(1)3月份受某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50000元。
(2)4月份出版短篇小说一篇,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
(3)5月份将自己的一本小说手稿复印件在国内市场上公开拍卖,取得拍卖收入30000元。
(4)8月份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4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每月自行负担“三险一金”1500元;李某每月需支付其名下首套住房贷款3500元、其独生女刚就读小学二年级,李某与其妻子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李某的综合所得中扣除)
问题:
李某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审稿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稿酬所得)、拍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
②稿酬收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70%×20%=308(元)。
③拍卖收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0×(1-20%)+3000×(1-20%)×70%+30000×(1-20%)-60000-1500×12-(1000+1000)×12=836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3680×10%-2520=5848(元)。
郑老师
2023-11-05 16:31:54 362人浏览
不是的,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不需要与4000元比较大小,一律按照20%扣除费用。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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