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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开发间接费用不是开发费用吗?不应该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纳税申报代理 2023-11-14 00:29:44

问题来源:

习题四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建造的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8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
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建造别墅等住宅,对该普通标准住宅所用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分摊,该地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提比例为10%,则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3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④转让房地产应纳增值税:1000×5%=5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为:
(100+300)×20%=8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300+40+3.5+1.5+80=5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000-525=47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475÷525=90.48%。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75×40%-525×5%=163.75(万元)。
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查看完整问题

王老师

2023-11-14 17:16:29 493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成本,不属于开发费用。

是作为开发成本扣除的,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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