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徐老师
2023-11-16 15:31:39 516人浏览
不属于哈,这个地方为您做以下归纳哈~
行政处罚行为并不是征税行为,不是复议前置的情形,也就是说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诉讼的,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征税行为 |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
发票管理行为 |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1)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
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资格认定行为 | —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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